各研究生: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促进学校优良学风形成,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将2023-2024学年评奖评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条件及名额
(一)学业奖学金
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所有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评定条件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及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附件4)。
1.新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博士研究生 |
15000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2000 |
二等奖 |
8000 |
2.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8000 |
20 |
二等奖 |
15000 |
30 |
三等奖 |
10000 |
50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奖 |
12000 |
20 |
二等奖 |
8000 |
30 |
三等奖 |
6000 |
50 |
注:学制为2.5年的2022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减半发放。
(二)三好研究生
1.参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评选条件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浙财大〔2023〕300号】(附件2)执行。
3.原则上以年级为单位按专业进行评定,评定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不足1人取1人,超过1人按四舍五入计)。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1.参评对象:在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专业、班级、研究生会及各类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
2.评选条件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浙财大〔2023〕300号】(附件2)执行。
3.在校研究生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学校职能部门的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定,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总数的30%;在浙研院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专业、班级或业务指导单位为浙研院的研究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以研究院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研究生干部总数的20%。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组织部、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处、创业学院等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指导、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浙研院成立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参照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附件4、5),如实填写各类奖项的申报表(详见附件3),经班级审核后上交研究院。
(二)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学业奖学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荣誉称号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按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有关要求
(一)研究院须按照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二)公示完毕后组织当选研究生如实、认真填写各类表格。
(三)各同学请于10月1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相关佐证材料(一份)交至班级负责人处,由班级统一对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及汇总。
(四)各班材料审核汇总后,请将纸质申请表和汇总表交至4号学院楼217办公室进行核查,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z987@zufe.edu.cn。
附件:
1.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3.2023-2024学年浙研院各类评奖评优评审表及汇总表
4.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5.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6.佐证材料参考规范
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