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各班: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浙(财大〔2023〕2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指标分配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2024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2名,各相关学院(研究院)择优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人),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024年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名。研究院按照评审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如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的,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由学校统一组织竞争性评审。
各研究院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人数较多的,可按不超过初次分配名额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并排序(初次分配名额小于等于3人的,可推荐1人),参与竞争性评审。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组织部、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处、创业学院等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分管奖助工作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组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研究院成立浙江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工作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条件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除导师组成员外)或通讯作者在二级A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
(3)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
(4)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5)研究报告获得正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排名前三);
(6)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排名前三);
(7)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排名前三或撰写10万字以上);
(8)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9)取得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高水平成果。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研一含本科期间):
(1)以第一作者(除导师组成员外)或通讯作者在二级B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三);
(3)获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
(4)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5)研究报告获得副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排名前三);
(6)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排名前三);
(7)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排名前三或撰写5万字以上);
(8)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9)取得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高水平成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2)所修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首考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3)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
新入学的研究生,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研究生和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其申请参加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成果均须是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发表的成果。
五、评比程序
(一)各研究院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评审流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佐证材料(参照附件《佐证材料参考规范》),研一年级附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以及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于9月27日下午16:30之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z987@zufe.edu.cn,纸质材料上交4号学院楼217办公室,联系电话:89877508。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事后不再受理。
2.研究生提出申请后,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查研究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伪造证明材料的将取消研究生阶段各类奖学金的评审。
3.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答辩。答辩小组成员由:研究院相关领导、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4.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及候选人名单按照申请者的初评成绩评选产生。其中,研一年级初评成绩由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和答辩成绩组成,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占比百分之四十,答辩成绩占比百分之六十;其他年级初评成绩由在校成绩和答辩成绩组成,其中,在校成绩占比百分之四十,答辩成绩占比百分之六十。
5.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推荐名单及候选人名单后,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或二次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研究生如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其他要求
1.研究院须按照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2.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与所学学科紧密相关,并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以作校验。成果时间截至2024年8月31日。
3.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4.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已发证书及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次名额分配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5.佐证材料参考规范
6.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联合培养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